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普利特”、“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 指派本所夏慧君律师、郑江文律师(以下合 称“本所律师”)作为普利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 项法律顾问, 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 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21825 号)以及发行人的要求, 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做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一. 问题 10: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近 36 个月受到的行政处 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受到的或拟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如下: 2231002/WZ/cj/cm/D9 1. 浙江普利特因未按规定将真空废渣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而受到嘉兴市南 湖区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 (1) 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向浙 江普利特出具了文号为南环罚决字[2019]5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 为浙江普利特未按规定将真空废渣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的行为违反 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据此, 嘉兴市 南湖区环境保护局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 规定, 对浙江普利特作出罚款 4 万元的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浙江普利特已于 2019 年 5 月 7 日足额缴纳了前述罚款, 并采取了如下有效的整改措施: (1)组织开 展危险废物转移常识现场培训会, 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2)将危废露 天放置点周边土壤和水体进行了保护性恢复, 并将被污染的土壤和水 体转运至公司的危废仓库, 按真空废渣类(危废代码: 265-103-13)委托 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合规处理; (3)于管控死角处加 装高清摄像头, 以免危险废物被随意弃置; (4)加强厂区内施工作业的 隔离、并进行密闭管理; (5)定制危险废物厂内转移车, 以有效避免危险 废物移转时的滴漏和洒落风险; (6)修订了《危险固废管理办法》, 完善 危险固废处理的相关流程。 (3)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相关 规定, 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非法侵占、毁损危险 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 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备案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据此, 浙江普 2231002/WZ/cj/cm/D9 2 利特被处以 4 万元罚款的金额为上述规定中关于罚款金额下位区间, 从罚款金额上看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南环罚决字[2019]51 号《嘉兴市南湖区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浙江普利特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严 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 2. 浙江普利特因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未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 员而受到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1) 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向 浙江普利特出具了文号为(南)应急管罚[2019]33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 认为浙江普利特未按法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未配备 2 名专职安全管理员等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据此, 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对浙江普利特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浙江普利特已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足额缴纳了前述罚款, 并采取了如下有效的整改措施: (1)在规 定期限内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卸货区域安装移动式安全绳, 要求员工在登高作业时佩戴安全绳与安全帽; (2)对进入特定区域的人 员进行安全告知提示, 要求该等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时佩戴安全帽; (3) 已录用相关专职安全员并开展相关工作; (4)完善浙江普利特的安全管 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职能。 2019 年 10 月 10 日, 浙江普利特取得了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出具 的编号为南应急复查[2019]97 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 对浙江普利 2231002/WZ/cj/cm/D9 3 特的前述整改行为予以认可。 (3)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未 依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 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据此, 浙江普利特被处以 1 万元罚款的金额为上述规定中关于罚款金额下位区间, 从罚款金额上 看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安全生产 状况说明》 浙江普利特前述被罚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亦未造 成严重环境污染或人员伤亡,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且浙江普利 特已按时足额缴纳罚款, 并完成相应整改。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南)应急管罚[2019]33 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中所述浙江普利特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3. 浙江普利特因排放的废气超过相关排放标准而受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的行 政处罚 (1) 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向浙江普利 特出具了文号为嘉环(南)罚字[2020]61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为 浙江普利特排放的废气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的排放标准, 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据此,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 对浙江普利特作出罚款 12.4 万元的行政处罚。 2231002/WZ/cj/cm/D9 4 (2) 整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浙江普利特已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足额缴纳了前述罚款, 并采取了如下有效的整改措施: (1)立即对 环保设备进行清洗, 并在相关环保单位指导下添加生物药剂, 对臭气 进行生物降解处理, 减少废气排放; (2)加强车间管理, 保持车间密闭 生产; (3)调整 ABS 生产的产能和品种, 以减少臭气排放。 (3)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 条第二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据此, 浙江普利特被处以 12.4 万元罚款的 金额为上述规定中关于罚款金额下位区间, 从罚款金额上看不属于情 节严重的情形。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嘉环(南)罚字[2020]61 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中所述浙江普利特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4. 浙江普利特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而受到嘉兴市南湖区应 急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1) 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 向浙江普利特出具了文号为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 09-0176 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为浙江普利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 2231002/WZ/cj/cm/D9 5 款的规定。据此,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规定, 对浙江普利特作出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浙江普利特已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足额缴纳了前述罚款, 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员工李勋进行了厂级安 全教育、部门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并组织李勋参加考核, 李 勋已通过全部考核。 2021 年 4 月 30 日, 浙江普利特取得了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出具 的编号为南应急复查(大)2021-14 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 对浙江普 利特前述整改措施予以认可。 (3)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据 此, 浙江普利特被处以 5,000 元罚款的金额为上述规定中关于罚款金 额下位区间, 从罚款金额上看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 浙江普利特前述被罚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人员伤亡, 不属于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且浙江普利特已足额缴纳罚款, 并在规定期限内完 成了有效整改。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嘉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第 09-017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浙江普利特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 2231002/WZ/cj/cm/D9 6 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 5. 浙江普利特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建造配套用房而受到嘉兴 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1) 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 向浙江普利特出具了文号为南综执罚字(2019)688 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 认为浙江普利特存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建造 配套用房的违法行为。据此,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 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 对浙江普利特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 之五的罚款计 13,458.8 元, 并限期 15 日内补办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的 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浙江普利特已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足额缴纳了前述罚款并补办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2019 年 9 月 3 日, 浙江普利特取得了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之编号为建字第 330402201900122 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 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 处建设 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 浙江普利特被处 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为上述规定中关于处罚比例下位区间, 从罚款金额上看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且浙江普利特已补办了相关 2231002/WZ/cj/cm/D9 7 规划许可手续, 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完成了整改。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南综执罚字(2019)688 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中所述浙江普利特存在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6. 普利特新材料因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 且环境管理台账记 载内容不完整而受到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 (1) 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向普利 特新材料分别出具了编号为第 20201900037 号、20201900038 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为普利特新材料存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 保持正常使用, 且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的违法行为。据此, 上 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普利特新材料处以 15 万元罚款;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对普利特新材料处以 10 万元罚款。 (2) 整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普利特新材料已采取如下有 效的整改措施: (1)聚合车间负责指定或替换点检人员, 向员工培训设 备开启和停止必要条件和注意事项, 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 (2)对原有 操作规程、巡检表单进行更新,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对现有碱喷淋 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增加 PH 在线监测仪, 对喷淋塔进行升级, 提 升处置能力; (4)对醋酸间机泵进行维修保养, 消除异味; (5)对环境管 理台账的内容补充完整。 2022 年 6 月 7 日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生 态 环 境 局 出 具 编 号 为 SQ002474365120220606002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认定 普利特新材料的前述违法行为已改正, 并确认普利特新材料已足额缴 2231002/WZ/cj/cm/D9 8 纳了罚款。 (3)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 款的相关规定,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 应责令改正 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根据《上海市环 境保护条例》(2018 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按照规定建立、 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 由市或者 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 前述 普利特新材料被处以 15 万元和 10 万元罚款金额为相关规定中关于罚 款金额下位区间, 从罚款金额上看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第 20201900037 号、2020190038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述普利特新材料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 7. 宿迁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因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特种设备而受到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1) 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向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控股子公司宿迁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出具 了编号为宿豫市监处字[2020]00039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为宿 迁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据此,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相关规定, 对宿迁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 2231002/WZ/cj/cm/D9 9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宿迁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已 足额缴纳了前述罚款, 停用了前述未取得许可生产, 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并对正在使用的相关特种设备进行筛查, 确保 不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特种设备。 (3)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 条的相关规定,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 种设备,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 关特种设备,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据此, 宿迁市振兴化工 有限公司前述被处以 5 万元的罚款处于处罚金额的下位区间, 不属于 情节严重的情形。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宿豫市监处字[2020]00039 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中所述宿迁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 8. 美国公司因工作场所存在违规情况而受到南卡罗来纳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办 公室的处罚 (1) 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2021 年 12 月 2 日, 南卡罗来 纳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办公室向美国公司出具了传唤和处罚通知, 南卡 罗来纳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办公室在美国公司检查期间, 发现其工作场 所存在以下违规情况: (1)有 5 名员工的工作场所的墙壁、椽子、地板 和机器没有保持清洁、远离可燃灰尘; (2)未对相关员工配备呼吸和眼 睛保护工具; (3)一个员工暴露在粉尘超标的工作场所; (4)缺少工作现 场的书面危害沟通计划等。南卡罗来纳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办公室对美 国公司罚款 8,100 美元。 2231002/WZ/cj/cm/D9 10 (2) 整改情况 2021 年 12 月 21 日, 美国公司与南卡罗来纳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办公室 签订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 美国公司相应减按 50%支付了 4,050 美元罚款, 并同意进行安全审计, 以确认是否需要进行其他改进。 2022 年 1 月 31 日, 美国公司向南卡罗来纳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办公室 提交了审计报告, 该报告被接受, 安全审计结束。根据美国律师事务所 MagstoneLaw, LLP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说明, 前述问题已整 改完毕, 目前符合相关要求。 (3)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上述核查, 并根据美国律师事务所 Magstone Law, LLP 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 前述美国公司的违法行为不 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9. 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拟就普利特新材料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行 为作出行政处罚 (1) 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向普 利特新材料出具编号为沪 0116 环责改[2022]75 号《责令改正违法行 为决定书》和编号为沪 0116 环罚告[2022]75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 认为普利特新材料存在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 据此, 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 年 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普利特新材料立即改正前述违法 行为, 并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 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 款的规定, 拟对普利特新材料处以 3.08 万元罚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 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尚未出具处罚决定书。 2231002/WZ/cj/cm/D9 11 (2) 整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普利特新材料已采取积极查 找原因, 加强排污管理, 防止污水进入雨水管道的整改措施。 (3)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 年修正)第七十 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 运处理的, 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据此, 前述普利特新材料拟被处以 3.08 万元的罚款金 额为上述规定中关于罚款金额的下位区间, 从罚款金额上看不属于情 节严重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沪 0116 环责改(2022)75 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书》和沪 0116 环罚告[2022]75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述普 利特新材料的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其他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 海四达电源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2 年 8 月 5 日, 发行人取得海四达电源 79.7883%股权, 报 告期内, 海四达电源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如 下: 1. 海四达电源因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而受到启东市应急管理局 的行政处罚 (1) 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启东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出具了编号 为(苏通启)应急罚[2020]14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就海四达 电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启东市应急管理局对 海四达电源作出责令改正, 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231002/WZ/cj/cm/D9 12 (2) 整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海四达电源的说明, 海四达电源已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缴纳了全部罚款, 并采取了如下有效整改措施: (1)于氢氧化 钠储罐上张贴了当心腐蚀的安全警示标志; (2)于镍电池车间旁的罐区 泵电控柜张贴了当心触电的安全警示标志; (3)于硝酸储罐区设置了人 行坡道; (4)按规定墙距放置污水处理站仓库双氧水(浓度 27.5%)4 桶, 每桶 25 公斤。 2021 年 8 月 10 日, 海四达电源取得了启东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编号 为(苏通启)应急复查[2020]101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对海四达电源 的前述整改行为予以认可。 (3)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该等被处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 且相关处罚于 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发生。同时, 启东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证明》, 证明海四达电源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 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苏通启)应急罚[2020]14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中所述海四达电源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 江苏海四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因按规定及时申报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而受 到启东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 (1) 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启东市公安局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出具了编号为启 公(开)行罚决字(2021)125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就江苏海四达动 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科技”)未按规定在外国人入住宿舍 2231002/WZ/cj/cm/D9 13 24 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申报临时住宿登记一事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 2,000 元。 (2) 整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海四达电源的说明, 动力科技已缴纳了全部 罚款, 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内部培训, 同时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 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3)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该等被处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 且相关处罚于 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发生。同时, 根据启东市公安局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证明》, 前述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不属 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启公(开)行罚决字(2021)1252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中所述动力科技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3. 南通隆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而受到启东市公安 消防大队的行政处罚 (1) 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9 年 10 月 31 日, 启东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编 号为启(消)行罚决字(2019)014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就南通隆力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况作出罚款 5,000 元 的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海四达电源的说明, 南通隆力电子科技有限 2231002/WZ/cj/cm/D9 14 公司的维保单位江苏银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对消防系统进行维保, 排除了相关故障。 启东市公安消防大队已对前述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 确认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柜已修复并保持完好有效、一号楼排烟风机模块已修复并完 好有效, 复查合格。 (3) 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该等被处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 且相关处罚于 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发生。同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十条的相关规定,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责令改正, 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据此, 南通隆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被 处以 5,000 元的处罚处于处罚金额的最低区间, 从罚款金额上看不属 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启(消)行罚决字(2019)0142 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中所述南通隆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 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 (三)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采取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之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整改复查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2. 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整改文件、有关说明、付款凭证等相 关文件; 3. 取得了美国律师事务所 MagstoneLaw, LLP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231002/WZ/cj/cm/D9 15 4. 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 查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了查询; 5. 取得了发行人就前述事项出具的说明。 (四) 核查结论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海四达电源及其子 公司已对行政处罚所涉之违法行为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前述报告期内发生 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 问题 11: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拟通过收购海四达电源 79.7883%股权后通过增资实 施,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海四达电源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 如否, 是否会损害上 市公司股东权益。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 海四达电源少数股东放弃同比例增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启东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2 年 8 月 5 日核发之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20600608386159C 的《营业执照》以及海四达电源提供的其 他文件资料, 海四达集团已将其持有之海四达电源 79.7883%的股权转让予普 利特, 并已于主管部门办理完毕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收购海四达电源 79.7883%股权后拟以部分募集资金 向海四达电源增资, 增资完成后, 由海四达电源分别向其全资子公司动力科 技、江苏海四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能科技”)增资以实施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部分募投项目,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 万元 序号 投资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实施主体 年产 12GWh 方型锂离 1 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 133,440.89 60,000 动力科技 6GWh) 2231002/WZ/cj/cm/D9 16 年产 2GWh 高比能高安 2 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 50,000 20,000 储能科技 源系统二期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收购协议》 发行人收购海四达电源 79.7883%股权 后, 有权以《收购协议》中确定的最终估值对海四达电源增资 8 亿元。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海四达电源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少 数股东”)均已出具《同意增资的承诺函》, 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承诺放弃同比例 增资, 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 在普利特对海四达电源进行前述增资过程中, 少数股东将在海四达电源相 关股东会会议上对该等增资安排投赞成票; 2. 在普利特对海四达电源进行前述增资过程中, 少数股东将不对海四达电源 进行增资; 3. 如后续应海四达电源就前述增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需要, 需另行签署放弃 优先认购权的承诺, 少数股东将另行出具承诺函及其他必要的书面文件。 (二) 海四达电源少数股东放弃同比例增资不会损害上市公司权益 1. 本次增资与发行人收购海四达电源 79.788%股权为一揽子交易, 且扩产项 目行业前景广阔、效益较好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收购, 是发行人把握新能源行业机遇、切入锂电池 产业赛道的重要战略决策, 因此, 发行人拟对海四达电源进行有效整合和 资源导入, 从而实现深度融合。发行人在本次交易筹划过程中, 与海四达 电源就新能源产业, 特别是储能锂电池产业发展进行充分沟通, 其中即包 括对海四达电源增资 8 亿元(约占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总对价的 41.22%)用于 产能扩张和储能布局。 2022 年 4 月 25 日, 发行人与沈涛、海四达集团、海四达电源签署《收购 协议》, 约定发行人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海四达集团所持海四达电源 79.7883%股权, 且股权转让完成后, 发行人有权向海四达电源增资不超 过 8 亿元, 用于海四达电源“年产 2GWh 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 2231002/WZ/cj/cm/D9 17 电源系统二期项目”、“年产 12GWh 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 6GWh)”两个项目投入。 2. 本次增资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协议》的约定及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有权 以收购海四达电源 79.7883%股权相同的估值作为投前估值, 对海四达电 源进行增资, 而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系由普利特在综合考虑海四达电源的 财务状况、净资产、市场地位、品牌、技术、渠道价值等因素, 并参考评 估机构评估值基础上, 与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协商确定。且该事项作为《收 购协议》一部分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 本次增资 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 少数股东放弃同比例增资有利于发行人进一步提升控制权, 加强对募集资 金的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发行人持有海四达电源 79.7883%股权, 不考虑少数股东增资影响, 未来增资 8 亿元完成后, 上市 公司将持有海四达电源 87.0392%股权, 对海四达电源的控制权进一步增 强, 有利于发行人进一步加强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动力科技、储能科技的 控制权, 并有利于发行人对动力科技和储能科技的经营管理、募集资金实 际使用及募投项目实施进展进行有效控制。 发行人已出具书面承诺, 承诺发行人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资金 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于募投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防范募集 资金使用风险。发行人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与银行、 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并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 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发行人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少数股东放弃同比例增资符合再融资监管相关规定 2231002/WZ/cj/cm/D9 18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为 了保证发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 原则上要求实施主体为 母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 应当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 同时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 2022 年 8 月 5 日, 发行人取得海四达电源 79.7883%股权, 并于主管部门 办理完毕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如前所述,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中的建设类 项目的实施主体动力科技、储能科技系海四达电源全资子公司, 即发行人 非全资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已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中就海四达电源少数股东是否增资事宜作出说明, 具体如下: “海四达电源为有限公司, 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海四达电源其他股东均已出具承诺 函, 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不主张购买目标股权, 并不可撤销的放弃目标股 权的优先购买权, 同意普利特对海四达电源增资, 并承诺本次增资过程中 不对海四达电源增资。” (三)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采取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 查阅了海四达电源、动力科技、储能科技的工商登记信息; 2. 查阅了发行人就上述增资事项召开的相关会议文件; 3. 查阅了发行人、海四达集团、海四达电源、沈涛签署的《收购协议》及《收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4. 查阅了众华评估出具之《资产评估报告》; 5. 查阅了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3 日公告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2231002/WZ/cj/cm/D9 19 6. 取得了海四达电源少数股东出具的《同意增资的承诺函》; 7. 取得了发行人就合法合规存放、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出具的承 诺函。 (四) 核查结论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海四达电源少数股东均已同意上述增资并承诺放 弃同比例增资, 少数股东放弃同比例增资不会损害上市公司权益。 三. 问题 12: 报告期内, 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 请保荐机 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 发行人控股、参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 发经营,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房屋建设, 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2 年 8 月 5 日, 发行人取得海四达电源 79.7883%股权, 根 据发行人的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 公司的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是否涉 序 与发行人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及房地 号 的关系 产业务 生产销售电子材料、高分子材 料、橡塑材料及制品, 销售汽车 1. 发行人 / 配件、计算机及软件、机电设备、 否 环保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 在化工材料专业领域内的“四 2231002/WZ/cj/cm/D9 20 技”服务, 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 普通货 物仓储服务, 自有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研发、生产、销售: 高性能改性 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 销售: 汽 车配件、计算机及软件、机电设 备、环保设备、建筑材料、金属 材料, 化工材料领域内的“技 2. 浙江普利特 全资子公司 否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从事进出口 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研发、生产、销售: 高分子塑料 复合材料; 销售: 汽车配件、计 算机及软件、机电设备、环保设 备 、 建 筑 材 料 ( 不 含 危险 化 学 品)、金属材料; 化工材料领域 3. 重庆普利特 全资子公司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否 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技术 及货物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 经营,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 审批而未审批前不得经营】* 一般项目: 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 电子元器件与 4. 材料科技 全资子公司 机电组件设备制造; 合成材料 否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 橡胶制品制 造;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新型建 2231002/WZ/cj/cm/D9 21 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金属材料制造; 销售公司自产 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新材料、化工材料、高分子材料 专业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商务 信息咨询,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 销售新材料、高分 子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材料(除 5. 上海新材料 全资子公司 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 否 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 学品)、橡塑制品、汽车配件、 计算机软硬件、机电设备、环保 设备、建材、金属材料。【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业投资, 销售电子材料、高分 子材料、橡塑材料及制品、计算 机软硬件及配件、机电设备、环 保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的 6. 翼鹏投资 全资子公司 否 销售,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液晶高分子材料生产, 汽车配 件,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 品), 机电设备, 环保设备, 建 7. 普利特新材料 控股子公司 筑材料, 金属材料销售, 从事化 否 工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从事货物进出口及 技术进出口业务, 乙酸生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 2231002/WZ/cj/cm/D9 22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 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 企业管理咨询; 市场营销策划; 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电 8. 普利特半导体 控股子公司 否 子专用材料销售; 合成材料销 售;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新材料、化工材料、高分子材料 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商务咨询, 销售新材料、高分子 材料、汽车配件、机电设备、环 保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 9. 普利特伴泰 控股子公司 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 否 (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 毒化学品),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供应链管理; 化工原料及产品 ( 除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易 制毒 化 学 品)、塑料原料及制品、金属材 料、建筑材料、五金产品、机械 10. 浙江燕华 控股子公司 设备、电气设备、通讯器材(除 否 发射装置)、家用电器的批发、 零售; 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 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2231002/WZ/cj/cm/D9 23 贸易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树脂制品、纤维制品、化纤制品。 11. 广东普利特 控股子公司 否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 供应链管理服务; 高 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 新 材料技术研发; 电子元器件批 浙江普利特供 发; 合成材料销售; 电池零配件 12. 应链管理有限 控股子公司 否 销售; 汽车零配件批发; 货物进 公司 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Mainly engaged in equity 13. 美国普利特 全资子公司 investment (主要从事股权投资 否 业务) Mainly engaged in equity 14. WPR 公司 全资子公司 investment (主要从事股权投资 否 业务) Mainly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engineering plastic resin products, TPO products and 15. 美国公司 全资子公司 lanolin products (主要从事工程 否 塑料树脂产品, 热塑性弹性体 产品以及羊毛脂产品的加工、销 售业务) Mainly engaged in the sales of Wellman 公 16. 全资子公司 lanolin products (主要从事羊毛 否 司 脂产品的销售业务) Mainly engaged in carpet 17. D.C. Foam 全资子公司 recycling and sales (主要从事 否 地毯回收和销售业务) 2231002/WZ/cj/cm/D9 24 Mainly engaged in the sales of engineering plastic resin 18. 墨西哥公司 全资子公司 products and TPO products 否 (主要从事工程塑料树脂产品和 热塑性弹性体的销售业务) Mainly engaged in the sales of engineering plastic resin 19. 德国公司 全资子公司 products and TPO products 否 (主要从事工程塑料树脂产品和 热塑性弹性体的销售业务) 电池及电池组(含新能源储能、 新能源汽车用锂离子电池、电池 组)、电池材料、电池零部件、 电池设备、电池仪器仪表、电源 管理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 租赁及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电 池回收; 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 及售后服务; 电源设备、通信设 备、通讯器材、电子元器件的制 造与销售; 经营本企业自产品 20. 海四达电源 控股子公司 否 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 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 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一般项目: 机械 电气设备制造; 电气机械设备 销售; 制冷、空调设备制造; 制 冷、空调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动力科技领域内技术研发、技术 咨询、技术转让, 动力电池、仪 21. 动力科技 控股子公司 器仪表制造、销售、租赁, 自营 否 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2231002/WZ/cj/cm/D9 25 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 电池制造; 储能技术 服务; 电池销售; 机械电气设备 制造;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工程 22. 储能科技 控股子公司 否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型电子元器件、机械设备及配 件、五金件、电子产品、园林机 械开发、制造、销售, 电池密封 圈(塑料制品)制造、销售, 经营 南通隆力电子 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 23. 控股子公司 否 科技有限公司 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 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新型环保高安全锂离子电池及 其配件(电池正极材料)制造、销 南通力驰能源 售, 氢镍电池及其材料、零配件 24. 控股子公司 否 科技有限公司 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研究开发动力电池及其相关的 材料和生产设备; 科研成果的 江苏省新动力 转让; 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科 电池及其材料 25. 控股子公司 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 否 工程技术研究 验和成套技术服务与咨询服务。 中心有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金属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 启东明辉机械 26. 控股子公司 金工具、机电设备制造、销售。 否 加工有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 2231002/WZ/cj/cm/D9 26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 电子元器件制造; 金 属制品研发; 金属制品销售; 五 金产品研发; 五金产品制造; 金 启东明悦电源 27. 控股子公司 属结构制造; 金属结构销售; 金 否 配件有限公司 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咨询; 软件开发; 应用 软件服务; 计算机系统服务; 基 础软件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 北京君同盛世 服务、技术咨询。(企业依法自 28. 咨询管理有限 参股子公司 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 否 公司 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一般项目: 新材料、化工材料、 高分子材料科技专业领域内的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销售新 材料、高分子材料、汽车配件、 上海高观达材 机电设备、环保设备、针纺织品, 29. 料科技有限公 参股子公司 生产新材料、高分子材料、汽车 否 司 配件、机电设备、环保设备、针 纺织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货物进 出口;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 2231002/WZ/cj/cm/D9 27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 造; 橡胶制品制造; 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 电力电子元器件 制造;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 汽车零部件研 锐腾制造(苏 发; 汽车零配件批发; 电子元器 30. 参股子公司 否 州)有限公司 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 电力 电子元器件销售; 轻质建筑材 料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 货物进出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 项目: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 特种 辽宁航安型芯 陶瓷制品销售, 模具制造, 模具 31. 科技股份有限 参股子公司 否 销售, 新材料技术研发, 工程和 公司 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通用设 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机 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 苏州华业致远 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三号股权投资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32. 参股子公司 否 合伙企业(有 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 限合伙) 经营活动); 财务咨询; 企业管 理咨询;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2231002/WZ/cj/cm/D9 28 活动;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研发、销售: 光刻胶及光刻工艺 辅助材料、液晶显示器、半导体 硅片、表面活性剂、电子材料、 集成芯片、机械设备; 并提供电 子材料技术咨询、技术支持、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 销售: 电子 苏州理硕科技 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 33. 参股子公司 否 有限公司 品)、集成电路、计算机软硬件、 传感器、检测仪器、电子耗材、 智能机器设备、自动化设备; 从 事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一般项目: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 备制造;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 销售; 机械设备研发; 机械设备 销售; 光学仪器制造; 光学仪器 销售; 电子测量仪器制造; 电子 江苏影速集成 测量仪器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 34. 电路装备股份 参股子公司 软件开发; 软件销售; 货物进出 否 有限公司 口; 技术进出口; 机械设备租 赁; 专用设备修理; 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开 北京利泰金达 发; 软件开发; 应用软件服务; 35. 新能源科技有 参股子公司 否 计算机系统集成; 经济贸易咨 限公司 询(中介除外); 工程管理服务; 2231002/WZ/cj/cm/D9 29 基础软件服务; 技术咨询(中介 除外)、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服务; 节能技术推广; 销售 蓄电池、仪器仪表; 租赁机械设 备、电气设备; 工程设计。(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 展经营活动; 工程设计以及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普利特半导体原工商登记的经 营范围中曾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2022 年 9 月 5 日, 普利特半导体完成经 营范围变更, 并取得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8MA1JNBNLX1 的《营业执照》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企业管理咨 询; 市场营销策划;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电子专用材料 销售; 合成材料销售;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前述变更完成后, 普利特半导体的经营 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相关内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自普利特半导体 2019 年 11 月 5 日设立至今, 普利特半导 体从未开展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即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 产业务, 亦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上述情况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 其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相 关业务。 (二) 发行人控股、参股子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2231002/WZ/cj/cm/D9 30 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 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相关业务, 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 质登记证书, 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 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 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2.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已取得的相关业务资质等文件; 3. 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定期报告等相关公告文件; 4.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开渠道检索发行人及其控 股、参股子公司的工商信息; 5.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控股、参股子公司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的说明。 (四) 核查结论 经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 股、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相关业务。 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 地产相关业务, 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登记证书, 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本页以下无正文) 2231002/WZ/cj/cm/D9 31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做出, 仅供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夏慧君 律师 郑江文 律师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2231002/WZ/cj/cm/D9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