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10-1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
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电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7,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77,5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底经审计
归母净资产的29.76%;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
48,208.38万元(不含本次提供的担保金额),占公司2021年底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8.51%;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公司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
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目前,
海四达电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公司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对海
四达电源具有绝对的经营控制权,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且海四达电源资信状况良好,
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
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因此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同比例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赵世君
胡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