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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利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2022-10-26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普利特                                  股票代码:002324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存在
序                                                            该事项
                            事项                                       备注
号                                                          (是/否/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1                                                             是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
2                                                             是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是否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3                                                             是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是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是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7                                                             是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是否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是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是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10                                                            是
     适当人选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11                                                            是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12                                                            是
     理人员情形
13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是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15                                                            是
     票总数累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
16                                                        是
     获授股票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
17                                                       不适用
     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
18                                                        是
     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
19                                                        是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是否未超过
20                                                        是
     10 年
21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2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
     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
                                                          是
     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会否
     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股权激励计划拟授涉及的标的
     予股票种类、的来源、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出予的权益数
     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是
     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
     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及其计算过程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
     (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     是
     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
     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是
     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
其确定方法。如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
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
                                                  是
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
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
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
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
出或者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或者
行使权益的条件;对设立条件所涉及的指标定义、计
算标准等的说明;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
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
                                                  是
事和高管,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
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充
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
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
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
中,应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    是
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
整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    是
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
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
                                                  是
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
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
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    是
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
                                                  是
争端解决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是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情况下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
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
     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3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24                                                        是
     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
25                                                      不适用
     照公司是否不少于 3 家
26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
27                                                        是
     少于 12 个月

28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是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29                                                        是
     票总额的 5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
30                                                      不适用
     于 12 个月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
31                                                      不适用
     届满日
32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
33                                                      不适用
     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
34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是
     东利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
35                                                        是
     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是
     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是
     法》的规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
                                                          是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是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
                                                            是
     信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是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是
     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
                                                            是
     事是否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
36                                                          是
     表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
37                                                          是
     决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
38                                                          是
     避表决
39   是否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                               是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
的一切法律责任。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