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10-26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等有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
体资格。
2、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征求公司员工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意
见,董事会结合相关意见拟定《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等相关文件,制定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
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
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6、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
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
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
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郭思斯 邵祥胜 张锴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