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2016-04-08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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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
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
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
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
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
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
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全资子公司滨海永太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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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太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沾化永太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永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永太新材料有限公司、永太科技(美国)有限公司、江苏启创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鑫辉矿业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等;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
括:子公司管理、重要投资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货币资产管理、采购与付
款、销售与收款、筹资、固定资产、成本与费用、人力资源、信息披露等;重点关
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资产
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
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
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
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
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
的 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
总额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但小于 2%则认定为
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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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
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
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
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
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
超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小于资产总额的 1%,则
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但小于 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
果超过资产总额 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
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
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
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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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
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未来期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
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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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王莺妹
2016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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