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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利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3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
的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资料,就本次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之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二〇二〇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
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要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报告。

       6、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说明及相
关主体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有
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
施。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永爱              王月永           王德建




                                               2020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