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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利斯: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 3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 4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 9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11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 12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12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2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13

九、结论意见 ............................................................................................................. 13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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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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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或“公司”)与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

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

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

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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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得利斯的以下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

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

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得利斯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得利斯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得利斯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得利斯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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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
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得
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 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前身系山东得利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利斯有限”)。

得利斯有限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为一家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 2007 年 10 月 19 日,得利斯有限董事会同意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得

利斯。2007 年 11 月 26 日,商务部以《商务部关于同意山东得利斯食品科技有

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7〕1979 号),同意得利斯有

限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日,商务部向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资审字〔2007〕0443 号)。

    3.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354 号)核准,得利斯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6,300

万股。2010 年 1 月 6 日,得利斯公开发行的 6,3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002330。

    4. 公司现持有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70000750888758G 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大华审

字〔2020〕003749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
                                                                 法律意见书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

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 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包含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

和分配,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除限售期、禁售期,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限制性股票数

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与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纠纷或争端


                                    4
                                                                 法律意见书


解决机制和附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如下:

    1.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职务依据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3人,包括:(1)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次激励

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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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比,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预留权益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标的

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

普通股;来源为得利斯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公司拟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30.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50,200.00万股的0.6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71.6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

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50,200.00万股的0.54%;预留权益58.40万股,约占本次限

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17.70%,约占本次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50,200.00

万股的0.12%。

    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量的17.70%,预留比例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总量的20%。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12个月内确定。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比例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数量的20%。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

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预留权


                                   6
                                                                         法律意见书


益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

项的规定;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激励计

划中预留比例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4. 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

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激励计划签署时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票数量(股)     票总数的比例
                                                                       例

 于瑞波      董事、总经理        160,000           4.8485%           0.0319%

           副总经理、董事会
  刘鹏                           116,500           3.5303%           0.0232%
                  秘书
           董事、副总经理、
 柴瑞芳                          107,500           3.2576%           0.0214%
               财务总监

 公维永           董事             20,000          0.6061%           0.004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2,312,000        70.0606%           0.4606%
    务)人员(109 人)

          预留部分               584,000          17.6970%           0.1163%

           合计                  3,300,000        100.0000%          0.6574%

   注:

    1.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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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

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档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

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列明拟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

名、职务,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

及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激

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

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5.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

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的相关规

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和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

    7.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所律

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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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与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所

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10.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

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1.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

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

十三条的规定。

    12.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及争议解决的

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第

九条第(十二)项、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13.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 已履行的程序

    1.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1 年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9
                                                                 法律意见书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

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

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4.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

核,发表了《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对上述人员的长期激励与

约束,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稳定并激励核心人才团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 尚需履行的程序

    1.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3.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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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 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

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

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符合《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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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

定及时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

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

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

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激励计划(草案)》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分别设置了一系列条

件,并作出了相关安排,上述规定将激励对象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直接挂钩,

只有上述条件全部得以满足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分别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

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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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对上述人员的长期激励与约束,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稳

定并激励核心人才团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进

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经核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的过程中,因董事于瑞波、柴瑞芳和公维永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

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关联董事已回避对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的表决,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

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对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的表

决;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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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王   川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冰




                                                      202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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