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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利斯:得利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2022-04-21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长期稳定
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现拟对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激励对象
进行股权激励。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激励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
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在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考核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立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小组”)
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和企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
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最终确认。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解除限售期内,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
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各年度的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度为基准年,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0 年度为基准年,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以 2020 年度为基准年,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下同)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股权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下同)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度为基准年,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或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以2020年度为基准年,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以2020年度为基准年,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10%


    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任何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当期解除
限售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到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三)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可
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个
人业绩考核等级表:

  等级说明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解锁比例                      100%                  8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六、绩效考核期间和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每年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一)考核工作小组对激励对象的身份、信息进行确认,并经监事会核实。
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所有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报告
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
       (二)考核工作小组在年度结束后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董事会对激励
对象的评价以及激励对象的述职、集中评议等形式,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综合考
核。

       (三)董事会基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作出决议,确定激励对象的
解除限售资格及解除限售数量。

   八、考核结果反馈及申诉

       (一)考核结果反馈

       激励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

       如激励对象对考核结果或考核等级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反馈表发放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考核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
核结果进行复核,如确存在不合理,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异议,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归档

       每次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为保证绩效考核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考核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
或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九、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2、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