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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利斯: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8-20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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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得利斯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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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
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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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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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
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
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
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
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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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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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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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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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得出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
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
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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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
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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