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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利斯: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8-20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实施细则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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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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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其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经理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经理人员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
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其他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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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原则,亦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机构,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
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内容、发言要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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