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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利斯: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2-08-20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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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
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最近 3 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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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
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
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
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 1 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
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
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
计业务。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
业质量进行评价。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
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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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
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认真讨论改聘原因,
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并发表审核意见。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十个工作日前,
向山东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
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
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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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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