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08-20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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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得利
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得利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
计的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条件。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
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根据需要安排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审议年
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公司证券投资、关联
交易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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