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6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
事所具有的独立性和履职能力,其中刘海英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刘春
玉女士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参加最
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发现独
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的情形,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提名程序和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刘海英女士、刘春玉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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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永爱 王月永 王德建
202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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