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威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8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调整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将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规模从不超过人民币 68,800 万元(含 68,800 万元)
调减为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 50,000 万元),上述调整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二、公司为本次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编制的《深圳市英威腾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三、公司为本次发行修订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分析客观,所
修订的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其他文件的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调整,调
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相关公
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或违反相关规
定的情况。
独立董事:何志聪、廖爱敏、董秀琴
2018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