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威腾: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8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18-137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27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6日—2018年12月2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15:00至2018年12月27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 A
座 13 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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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174,100,1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083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4,092,8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0823%;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16,373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0.254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宋幸幸律师、王珂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099,1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15,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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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099,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15,3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099,1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15,3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4、《关于审议<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层持股计划
(2018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099,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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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15,3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47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2%。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宋幸幸律师、王珂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威腾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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