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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威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3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 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4 号》”)
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有助于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2 月 22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首次授予日
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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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岗位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19 年 2 月 22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 4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00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何志聪、廖爱敏、董秀琴

                                                      2019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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