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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象科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2-04-19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人:张梅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作为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21
年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
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将 2021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2021 年度公
司召开了 8 次董事会,审议议题 31 项;召开了 4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题 16 项。
    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以通讯方                         是否连续两
 董事     具体     应出席    现场出                 委托出席    缺席
                                      式参加会                         次未亲自出
 姓名     职务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议次数                             席会议
 张梅   独立董事     7         0            7          0         0        否

    本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以通讯方                       是否连续两
 董事     具体      应出席   现场出                  委托出席   缺席
                                        式参加会                       次未亲自出
 姓名     职务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议次数                           席会议
 张梅   独立董事      4         4               0          0      0        否

    2021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在审议各项议案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诚信、勤勉地履行
作为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
东的利益。2021年,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的所有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
    2021 年度,本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 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人对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a.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
有资金;
    b.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偿还银
行贷款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c.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良好,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
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基金、理财、信托产品投资,证券投资
及其他金融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水平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d.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管理制
度及其他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该投资事项。

  (2)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
相关,有利于规避汇率等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的需要;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做好了相关的风险控
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人对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此外,本人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2
    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度亏损,考虑到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不进行现金分红有利
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
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
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3)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过程中,大华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
工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任大华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计划与公司经营业
绩、行业状况、各岗位职位价值、责任、市场薪酬行情等相适应。
  (5)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a. 经核查,本次公司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b. 经审阅马良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具有《公司法》第146


                                     3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马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6)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a.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增补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b. 经审阅张继梁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具有《公司法》第
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
司董事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增补张继梁先生为公司董事,并同意提请2020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7)关于2020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证券投资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证券投资资金均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未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风险可控,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

    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天
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
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审
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各项
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
内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a.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有效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 万元(不含合
并报表范围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有效的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合
并报表范围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04.05 万元(含合并报表
范围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27%。
    b.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 50%的情况。
    (三)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人对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股
份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
公司、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
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4.36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
月,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回购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有关


                                    5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并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
回购方案。
    (四)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人对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此外,本人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董事会的
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天
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
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审
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各项
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


                                   6
内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a.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有效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 万元(不含合并
报表范围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有效的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合
并报表范围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8.62 万元(含合并报表
范围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02%。
       b.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净资产 50%的情况。
       (五)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人对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涉及内容进行了认
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名的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田昆如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候选人的条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满足所聘岗位职责的
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提名田昆如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对公司 2021 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关联往来、对外


                                        7
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利用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
经营状态及潜在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同时特别关注相
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
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2021 年能够谨慎、认真、勤勉的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凡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
深入了解有关议案起草情况,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在董事会
决策中发表专业的独立意见。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报告期内,本人能够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本着谨慎、
勤勉、忠实的原则,本人尽职尽责,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
要求,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很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为促
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请予审议。


                                                      独立董事:张梅
                                                      2022 年 4 月 18 日




                                    8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人:马静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作为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21
年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
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将 2021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2021 年度公
司召开了 8 次董事会,审议议题 31 项;召开了 4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题 16 项。
    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以通讯方                         是否连续两
 董事     具体     应出席    现场出                 委托出席    缺席
                                      式参加会                         次未亲自出
 姓名     职务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议次数                             席会议
 马静   独立董事     8         0            8          0         0        否

    本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以通讯方                       是否连续两
 董事     具体      应出席   现场出                  委托出席   缺席
                                        式参加会                       次未亲自出
 姓名     职务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议次数                           席会议
 马静   独立董事      4         3               0          0      1        否

    2021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在审议各项议案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诚信、勤勉地履行
作为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
东的利益。2021年,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的所有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人对会议

                                        9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a.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
有资金;
    b.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偿还银
行贷款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c.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良好,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
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基金、理财、信托产品投资,证券投资
及其他金融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水平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d.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管理制
度及其他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该投资事项。

  (2)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
相关,有利于规避汇率等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的需要;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做好了相关的风险控
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人对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此外,本人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10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度亏损,考虑到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不进行现金分红有利
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
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
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3)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过程中,大华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
工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任大华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计划与公司经营业
绩、行业状况、各岗位职位价值、责任、市场薪酬行情等相适应。
  (5)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a. 经核查,本次公司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b. 经审阅马良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具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


                                   1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马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6)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a.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增补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b. 经审阅张继梁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具有《公司法》第
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
司董事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增补张继梁先生为公司董事,并同意提请2020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7)关于2020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证券投资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证券投资资金均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未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风险可控,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

    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天
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
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审
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各项
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
内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a.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有效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 万元(不含合
                                    12
并报表范围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有效的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合
并报表范围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04.05 万元(含合并报表
范围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27%。
    b.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 50%的情况。
    (三)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人对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股
份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
公司、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
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不超过5,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4.36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
月,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回购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并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13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
回购方案。
    (四)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人对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此外,本人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董事会的
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天
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
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审
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各项
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
内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4
       a.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有效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 万元(不含合并
报表范围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有效的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合
并报表范围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8.62 万元(含合并报表
范围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02%。
       b.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净资产 50%的情况。
       (五)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人对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涉及内容进行了认
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提名的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田昆如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候选人的条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满足所聘岗位职责的
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提名田昆如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
       (六)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人对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15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之前,管理层对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必要性以及本次交
易的各重要环节向独立董事作了汇报,为独立董事作出独立判断提供了充分的信
息。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认为,
该议案的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原
则,价格公允、合理,所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据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此项关联交易计划。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关联往来、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
了认真审核,利用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及潜在
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
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
的职责。
    2.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注重学习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规,提高保护公司和中小股股东权益的意
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力。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2022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
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不断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加
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更
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16
特此报告,请予审议。



                            独立董事:马静

                            2022 年 4 月 18 日




                       17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人:田昆如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作为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21
年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
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将 2021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2021 年度公
司召开了 8 次董事会,审议议题 31 项;召开了 4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题 16 项。
    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以通讯方                         是否连续两
 董事     具体      应出席    现场出                 委托出席    缺席
                                       式参加会                         次未亲自出
 姓名     职务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议次数                             席会议
田昆如   独立董事     1         0            1          0         0        否

    本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以通讯方                        是否连续两
 董事      具体      应出席   现场出                  委托出席   缺席
                                        式参加会                        次未亲自出
 姓名      职务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议次数                            席会议
田昆如   独立董事      0         0               0          0      0        否

    2021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在审议各项议案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诚信、勤勉地履行
作为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
东的利益。2021年,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的所有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8
    (一)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人对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之前,管理层对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必要性以及本次交
易的各重要环节向独立董事作了汇报,为独立董事作出独立判断提供了充分的信
息。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认为,
该议案的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原
则,价格公允、合理,所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据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此项关联交易计划。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关联往来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
利用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及潜在的经营风险,
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2021 年能够谨慎、认真、勤勉的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凡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
深入了解有关议案起草情况,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在董事会
决策中发表专业的独立意见。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19
    报告期内,本人能够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2022年,本
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本人将继续尽职尽责,严格按照《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
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加强与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更好地维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特此报告,请予审议。




                                                 独立董事:田昆如
                                                  202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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