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监事会决议公告2020-03-13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0-007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2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金宏
先生主持召开。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七届监
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已任期届满,经股东推荐,同意提名王建立先生、韩志
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金宏先生离任后将不在公司任职。另一名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七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
以上监事候选人最近二年内未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单一股东
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事职务。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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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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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建立,男,1971 年 6 月出生,籍贯山东省曲阜,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1994
年 7 月参加工作,2000 年 12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
与物理研究所副所长。1990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在安徽工学院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专业学习,1994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首钢通用机械厂工作,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4 月在中科院长春光机所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学习,1999 年 4 月至 2002 年 4 月
在中科院长春光机所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学习,2002 年 4 月至 2004 年 2 月在中科
院长春光机所工作(其间:2002 年 9 月任副研究员),2004 年 2 月至 2007 年 2 月中科
院长春光机所光电对抗部副主任(其间:2005 年 9 月任研究员),2007 年 2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科院长春光机所光电探测室主任,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中科院长
春光机所所长助理,2018 年 4 月至今任中科院长春光机所副所长。王建立先生未持
有公司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
理研究所副所长,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
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韩志民,男,1964 年 10 月出生,会计学专业毕业。1988 年 7 月至 1998 年 3
月长春物理所财务资产处职员;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7 月在长春物理所任财务资产
处副处长;1999 年 8 月至 2000 年 10 月长春光机所财务资产处职员;2000 年 11 月
至 2003 年 5 月在奥普光电任财务部部长;2003 年 6 月至 2004 年 3 月长春光机所财
务管理处职员;2004 年 3 月至 2015 年 5 月在长春光机所财务管理处任副处长,2015
3
年 5 月至今在长春光机所财务管理处任处长。现兼任奥普光电监事;长春光机科技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事;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监事长;长光华大
基因测序设备(长春)有限公司监事;长春长光辰英生物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监事;
长春长光智欧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监事;长春中科长光时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监事长。
韩志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科学院长春光
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财务管理处处长,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七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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