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朱文山 李北伟 李传荣 2020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