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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普光电: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25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0-050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守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9 人,代
表股份 113,841,9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43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101,754,7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397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12,087,2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363%。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12,087,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363%。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

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73,5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9%;反对

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41%;反对

6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刘卓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