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25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0-050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守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9 人,代
表股份 113,841,9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43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101,754,7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397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12,087,2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363%。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12,087,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363%。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
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73,5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9%;反对
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41%;反对
6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刘卓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