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1-12-10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科学院长春
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
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购买
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78.8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交易中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类资产,不涉及需要立项、环
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批
准事项,已在本次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
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对拟出售予公司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
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对于公司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该等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
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
市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
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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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