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2-03-2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说明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向中
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
王海芳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78.89%股权(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
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上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及主要管理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及主要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