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2-03-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
政策和交易类型的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2022 年 3 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长春奥普光
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光电”、“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
顾问,对深圳交易所颁布的《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
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
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
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
(C)项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业”(C40),主营业务为光电测控仪器设备、新
型医疗仪器、光学材料和光栅编码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标的公司所属
行业为“制造业”(C)项下“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0),主营业务为碳纤维增
强树脂基复合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 78.89%股
权,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
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此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等关于借壳上市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标的公司 78.89%股权,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
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照坤
项目主办人:
邢天凌 杨轶伦 赵夏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