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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普光电: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说明2022-03-2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说明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科学院长春
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
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购买
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78.8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以后,现就对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聘请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评估”)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
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者冲突,其
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同华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上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
规规定、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
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同华评估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
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
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
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有相
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评估机构出具的
评估报告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
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
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
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和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发表的说明》之盖章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