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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普光电: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2022-03-2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科学院长春
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
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购买
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78.8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本次交易完成后,中
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签
章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