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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普光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9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
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划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
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