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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普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04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支付现金购买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0%股权暨关联交
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支付现金购买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0%股权暨关联交易
方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支付现金购买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0%股权暨关联交易
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监管规则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意公司就本次交易所做的安排并签
署相关协议、文件。
    3、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
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出具并经中国科学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 估结果
为依据确定,保证了标的资产价格的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
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
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董事候选人薛栋林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薛栋林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

相关规定,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

董事的提名及程序规范,我们认为薛栋林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同意提名薛栋林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飞               尹秋岩                   崔铁军




                                                      202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