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8-04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准备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需审议事 项进行
了充分的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情况的介绍,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
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支付现金购买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0%股权暨关联交易
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拟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
具备可操作性。
3、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
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及其经办会计师、评估师与公司及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其他利害关系。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相关关联董事及股东应在相应决策程序中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且
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将本次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飞 尹秋岩 崔铁军
202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