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0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的相关文件,
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8768 亿元的并购贷款,用于支付公司购买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0%
股权对价款及相关税费或置换前期已支付的自有资金,能够有效提高公司资金周
转率,优化公司融资结构,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2、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履行了本次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事项的决策程序;
3、本次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马 飞
尹秋岩
崔铁军
2022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