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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00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4-27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
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
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公
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本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是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
情况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因素,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1.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
有关规定。
    2. 本规划的制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意见后,形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1. 未来三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
策;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2.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
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 未来三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
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提议
中期分红方案。
    4. 当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审议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 公司董事会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
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2.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根据
《公司章程》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调整《公
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同时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
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 如发生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附则
    1.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