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格林美: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03-30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9-03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健全和完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
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并形
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未来三年(2019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
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二、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
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
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1、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且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5%。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二)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
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同时,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还应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权益分派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
更本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