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对《续聘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认真审阅后,对公司续聘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 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2018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 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 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具备相关资质条件, 我们同意将《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刘中华、吴树阶 2019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