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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美:“12格林债”公司债2020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2020-12-15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0-112
 债券代码:112142         债券简称:12 格林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2格林债”公司债2020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 格林债”、“本期债
券”,债券代码:112142)将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支付 2019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2 月 18 日
    最后交易日:2020 年 12 月 18 日
    本息兑付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
    债券摘牌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发行的“12 格
林债”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将期满 8 年。根据公司“12 格林债”《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兑
付本金和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 格林债
    3、债券代码:112142
    4、发行规模:8 亿元人民币。2017 年 12 月,公司对有效申报回售的债券进
行了兑付,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剩余规模为 7.083647 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8 年,附第 5 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6.65% ,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5 年固定不变。(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
期后 3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6.65%,并在债券存续期后的 3 年内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
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2 年 12 月 21 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2013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2 月 21 日为上
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等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 2020 年跟踪
评级报告,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价展
望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1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5、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12 格林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65%,每张“12 格林债”(面值 100 元)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 6.65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 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106.65
元(含税);每 10 张“12 格林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6.50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1066.50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3.20 元,本息合计
为人民币 1053.2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6.50 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1066.50 元。
    三、债券债权登记日、兑付兑息日及摘牌日
    1、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2 月 18 日
    2、除息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
    3、付息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
    4、兑付兑息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
    5、摘牌日:2020 年 12 月 21 日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格林债”
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兑息。在本次兑付兑息日 2 个
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金及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
本金及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本期债券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
券兑付摘牌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9]63 号),本期债券最后交易日
为到期日前一交易日,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收盘后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终止交易。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
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
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八、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 A 栋 20 层
2008 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联系人:欧阳铭志、程青民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许德学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