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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林美: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
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格林循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1、公司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格林循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
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
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格林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至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电子
废弃物整体业务的跨越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升电子废弃物业务的全球竞争力,
满足中国电子废弃物爆发式增长的市场需求,形成“城市矿山+新能源材料”双
轨资本驱动发展模式,有利于公司聚焦发展新能源材料,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分拆上市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
批、审核、批准事项,已在《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格林
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
关审批、审核、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3、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
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4、本次分拆上市的相关议案事先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议,发表事前认可独
立意见,再提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分拆上市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分拆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项。
    6、公司无偿许可江西格林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有利
于确保格林循环生产经营的平稳过渡,并保证本次分拆上市的顺利进行,符合公
司及格林循环的整体利益。
    7、本次分拆上市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主管部门的审
核和批准。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吴树阶
                                                   202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