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1、许开华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总经理
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任命
程序合法、有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许开华先生为公司总经
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2、周波先生、张翔女士、张宇平先生、穆猛刚先生、张坤先生、蒋淼先生、
娄会友先生、张爱青先生、潘骅先生、王强先生、焦华先生、唐洲先生、张薇女
士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任命程序合法、
有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周波先生、张翔女士、张宇平先生、
穆猛刚先生、张坤先生、蒋淼先生、娄会友先生、张爱青先生、潘骅先生、王强
先生、焦华先生、唐洲先生、张薇女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