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2-04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内容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文”),规定了关于企业将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解释 15 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执行解释 15 号文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
断”,执行解释 15 号文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
则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