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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7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格林美股份 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的委托,
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 ”)出席格林美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格林美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格林
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
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
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海秀
路荣超滨海大厦 A 座 20 层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许开华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格林美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1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70,448,180 股,占格林美股
份总数的 14.015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计 10 人,均为 2022 年 5 月 9
日 下 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收 市后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格林美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459,963,204 股,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9.6156%。
       2、根 据网络 投票统 计结果 ,在《 股东大会 通知》 规定的 网络投 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10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0,484,976 股,占
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4.4002%。
       (三)格林美全部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
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95,796 股同意、1,394,084 股反对、58,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34%、0.2079%、0.0087%。
    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
的议案》。
    (1)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99,196 股同意、1,390,684 股反对、58,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39%、0.2074%、0.0087%。
    (2) 发行时间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91,196 股同意、1,395,784 股反对、61,2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27%、0.2082%、0.0091%。
    (3) 发行方式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91,196 股同意、1,398,684 股反对、58,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27%、0.2086%、0.0087%。
    (4) 发行规模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
以 668,999,196 股同意、1,390,684 股反对、58,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39%、0.2074%、0.0087%。
    (5) GDR 在存续期内的规模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95,596 股同意、1,394,284 股反对、58,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33%、0.2080%、0.0087%。
    (6) GDR 与基础证券 A 股股票的转换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99,196 股同意、1,390,684 股反对、58,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39%、0.2074%、0.0087%。
    (7) 定价方式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91,196 股同意、1,395,784 股反对、61,2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27%、0.2082%、0.0091%。
    (8) 发行对象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99,196 股同意、1,390,684 股反对、58,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39%、0.2074%、0.0087%。
    (9) GDR 与基础证 券 A 股股票的转换限制期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99,196 股同意、1,390,684 股反对、58,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39%、0.2074%、0.0087%。
    (10)承销方式


                                  4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91,196 股同意、1,398,684 股反对、58,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27%、0.2086%、0.0087%。
    3、审议通过了《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86,096 股同意、1,403,784 股反对、58,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19%、0.2094%、0.008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 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93,996 股同意、1,395,884 股反对、58,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31%、0.2082%、0.0087%。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95,596 股同意、1,394,284 股反对、58,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33%、0.2080%、0.0087%。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00,196 股同意、1,407,384 股反对、140,6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691%、0.2099%、0.021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03,796 股同意、1,403,784 股反对、140,6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5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696%、0.2094%、0.021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03,796 股同意、1,403,784 股反对、140,6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696%、0.2094%、0.021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16,996 股同意、1,090,584 股反对、440,6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716%、0.1627%、0.065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99,196 股同意、1,390,684 股反对、58,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39%、0.2074%、0.0087%。
    11、 审 议 通 过了 《 关于 授 权 董事 会 及其 授 权 人士 全 权处 理 与本 次 发 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8,999,196 股同意、1,390,684 股反对、58,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39%、0.2074%、0.0087%。
    12、审议通 过了《关 于制定 <格林美股 份有限公 司外汇 衍生品交 易业务
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69,475,080 股同意、914,800 股反对、58,3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6
总数的 99.8549%、0.1364%、0.0087%。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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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页无正 文,为 《广东君 信律师 事务所 关于格林 美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 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邢 志强

    中国           广州                            陈晓璇




                          二〇 二二年五月 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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