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7-19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2-078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7月18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203.93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3.641元/股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
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
确定 2022 年 7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调整后的 67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共计 4,203.93 万股。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不
再执行。现将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641 元/股。
4、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 677 人。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限售期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出,则
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
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35%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4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25%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出,则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 5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 5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
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核年度 比例(X)
营业收入(Am) 净利润(Bm)
首次授予的限
营业收入值达到260 净利润值达到15
制性股票第一 2022年
亿元 亿元
个解除限售期
各考核年度内营业收入
(A)与净利润(B)
首次授予的限 2022-2023年两年的 2022-2023年两年
实际完成值:1.A≥Am
制性股票第二 2023年 累计营业收入值达 累计净利润值达
个解除限售期 到588亿元 到36亿元 或B≥Bm,X=100%;
2.A<Am且B<Bm,
首次授予的限 2022-2024年三年的 2022-2024年三年 X=0%。
制性股票第三 2024年 累计营业收入值达 累计净利润值达
个解除限售期 到1,006亿元 到68亿元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
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
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 2: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注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核年度 比例(X)
营业收入(Am) 净利润(Bm)
预留授予的限 2022-2023年两年 2022-2023年两 各考核年度内营业收入
制性股票第一 2023年 的累计营业收入 年累计净利润值 (A)与净利润(B)
个解除限售期 值达到588亿元 达到36亿元 实际完成值:1.A≥Am
2022-2024年三年 或B≥Bm,X=100%;
预留授予的限 2022-2024年三
的累计营业收入 年累计净利润值 2.A<Am且B<Bm,
制性股票第二 2024年
个解除限售期 值达到1,006亿元 达到68亿元 X=0%。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
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
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 2: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注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必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度,维护公司利益。在满足上
述要求下,激励对象需争当奋斗者,主动作为,完成目标,做出贡献。激励对象
个人层面的考核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按照动态考评规则组织实施,
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 及 A-、B++、B+和 B+以下四个考核
等级。根据激励对象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综合系数,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按下表
确定:
考核等级 A及A- B++ B+ B+以下
解除限售系数 100% 100% 10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由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5 月 18 日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
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的激励
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异议。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
划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
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一)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
股票前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或少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64.75 万股,
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
行相应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718 名调整为 677 名,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368.68 万股调整为 4,203.93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不变。
(二)授予价格调整
鉴于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
以总股本 4,783,522,257 股为基数,向截止 2022 年 6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9 元(含税)。
根据《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若在《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
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 0 -V(其中:P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
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根据前述调整方法,公司对本次授予
价格作出相应调整,将授予价格由 3.67 元/股调整为 3.641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相关文件详见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
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按照公司激励考核制度认为不具备激励的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
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董
事会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03.93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公司普通股 A 股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授予日:2022 年 7 月 18 日。
(四)授予价格:每股 3.641 元。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77
人,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4,203.93 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 478,352.2257
万股的 0.8788%。
(六)本次授予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人员 占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类别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万股)
领 军人才 、
副 总经理 、
镍 钴钨废 物
1. 张坤 50 1.0825% 0.0105%
再 生与新 材
料 研究院 院
长
2. 张云河 首席专家 10 0.2165% 0.0021%
领 军人才 、
3. 领军 张宇平 40 0.8660% 0.0084%
副总经理
人才
与创 领 军人才 、
4. 新人 蒋淼 40 0.8660% 0.0084%
副总经理
物
领 军人才 、
5. 穆猛刚 副 总经理 、 50 1.0825% 0.0105%
财务总监
创 新人物 、
6. 唐洲 30 0.6495% 0.0063%
副总经理
7. 董跃斌 领军人才 30 0.6495% 0.0063%
8. 乐绪清 创新人物 30 0.6495% 0.0063%
领 军人才 、
镍 钴钨废 物
9. 刘文泽 再 生与新 材 30 0.6495% 0.0063%
料 研究院 副
院长
创 新人物 、
钴 业务新 产
10. 李炳忠 30 0.6495% 0.0063%
品 研究院 院
长
创 新人物 、
镍 钴钨废 物
11. 李琴香 再 生与新 材 25 0.5413% 0.0052%
料 研究院 副
院长
12. 冯浩 创新人物 30 0.6495% 0.0063%
13. 吕志 创新人物 30 0.6495% 0.0063%
创 新人物 、
14. 陈玉君 新 能源材 料 30 0.6495% 0.0063%
研究院院长
创 新人物 、
镍 钴钨废 物
15. 胡意 再 生与新 材 25 0.5413% 0.0052%
料 研究院 副
院长
领 军人才 、
电 池废料 工
16. 黄冬波 30 0.6495% 0.0063%
程 技术研 究
中心主任
17. 蔡津津 领军人才 30 0.6495% 0.0063%
18. 白亮 创新人物 25 0.5413% 0.0052%
19. 彭亚光 创新人物 30 0.6495% 0.0063%
Yoo
20. 领军人才 10 0.2165% 0.0021%
Byungchul
核心 董 事、常 务
21. 周波 50 1.0825% 0.0105%
经营 副总经理
22. 管理 张翔 副总经理 40 0.8660% 0.0084%
23. 人员、 王强 副总经理 35 0.7578% 0.0073%
24. 核心 焦华 副总经理 35 0.7578% 0.0073%
25. 生产 娄会友 副总经理 35 0.7578% 0.0073%
管理
26. 张爱青 副总经理 35 0.7578% 0.0073%
人员
27. 谢敏华 总经理助理 30 0.6495% 0.0063%
28. 潘骅 副总经理 30 0.6495% 0.0063%
29. 王守荣 总经理助理 20 0.4330% 0.0042%
30. 宋巍 总经理助理 20 0.4330% 0.0042%
31. 李金萍 总经理助理 20 0.4330% 0.0042%
副总经理兼
任双碳战略
32. 张薇 研究与 ESG 15 0.3248% 0.0031%
品牌推广中
心总监
33. 徐莹 总经理助理 15 0.3248% 0.0031%
34. 张梦娜 总经理助理 8 0.1732% 0.0017%
外 籍核心 管
35. Park Jongsuk 3 0.0650% 0.0006%
理人员
Craig William 外 籍核心 管
36. 1 0.0217% 0.0002%
BOLJKOVAC 理人员
核心技术与核心工程人员(合计 77
37. 310.53 6.7232% 0.0649%
人)
其他核心生产与管理人员(合计 176
38. 1,461.35 31.6394% 0.3055%
人)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合
39. 1,435.05 31.0700% 0.3000%
计 388 人)
40. 预留部分 414.84 8.9816% 0.0867%
合计 4,618.77 100.0000% 0.965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
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预留部分的会计处理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
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8 日,根据
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2022 年—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的限
需摊销的
制性股票数量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总费用
(万股)
4,203.93 21,822.46 6,910.45 10,001.96 4,000.78 909.27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说明
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穆猛刚先生、蒋淼先生、娄会
友先生、焦华先生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但
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知悉内幕消息之前,且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均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
情请查阅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30),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
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仅存在买入股票的
情况,不存在卖出股票的情况,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不构成
短线交易。
除上述情形外,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
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
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
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
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8 日,并同
意以 3.641 元/股向 6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03.9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
进行核实后认为:
经核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
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定为 2022 年 7 月 1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77 名激励对
象授予 4,203.93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认为:格林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 次调整 符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合 法、有效;格林美 及本次 授予
限 制性股 票的激 励对象 均未发 生《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规 定 的不 得 授予 限制 性股 票的 情 形, 符合 本次 授予 的 授予
条 件, 本次 授予 的授 予日 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 关 规 定,本 次授 予事 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和《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 定,
尚 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 券交易 所的规 定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和 办 理 本 次授予 的登记 等事项 。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
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程序,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满足相
应的授予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