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
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
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
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8 日,并同意以 3.641 元/股向 6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03.93 万股限制性股
票。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
202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