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
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
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 2022 年半年
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监督,认为: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131,481 万元,除公司
为参股公司储能电站(湖北)有限公司提供的不超过 1,575 万元的担保额度之外,
其余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除此之
外,公司未进行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
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关于《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
真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
级管理人员后,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及《专项报告》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与使用情况。
4、关于 2022 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
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后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
产价值及经营成果。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
失及资产减值损失。
5、关于聘任潘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潘骅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潘骅先生已于 2022 年 8 月获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且任命程序合法、有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潘骅先
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日止。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