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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10月)2022-10-3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参股公
司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长、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
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
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
长;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本制度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十)公司业绩预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12)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查;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五)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变更会计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十九)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二十一)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
者发生变动;
   (二十二)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三)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
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
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
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
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一)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日常经营合同达到下列标准时,
非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日常经营合同乘以本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达到下列标准时,应
及时报告:
   1、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
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的,相关报告人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2、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
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 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合同。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
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
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事项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
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证券部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
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
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 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