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2年10月)2022-10-3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漏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公司债券信用评价发生变化;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30%;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出售、转让、报废或者被抵押、质
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
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
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相关单位应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知悉的内幕信
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汇总上述涉及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参股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一)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信息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法律法规
和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部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及知悉
的方式、时间、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属于应
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 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变更后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对外披露。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公开前负有保密的
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
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