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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力索具:2022-018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3-30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22-018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 2022 年 1 月 5 日下发的“【第 2 号公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2 号)”之规定,以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
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的对照表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以发起方式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以发起方式
         设立;公司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设立;公司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30000000018869。                      91130600769808009K。
 2       第十二条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行。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式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行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
    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不得修改本章程中此条款规定。
6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1)年内不得转让。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十五(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任六(6)个月后的十二(12)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得超
    过百分之五十(50%)。
7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以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后六(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持有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票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8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9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   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何担保;                                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30%)的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10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0%)。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11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接到通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接到通
     知后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知后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               日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
12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容:                                     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                                       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程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午3:00。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得变更。                                 认,不得变更。
13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
     (五)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的其他事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14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15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此条删除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6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17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8   第八十七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      此条删除
     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
     者反对票。
19   第八十八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      此条删除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股东
     被要求放弃投票权或被限制投赞成票或反
     对票,则该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违反
     该等要求或限制所投之票不得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        此条删除
     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21   第九十二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 此条删除
     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
     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
     收到合理费用后七(7)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22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23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2)次未能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2)次未能亲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
     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
     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建议。
24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格、产生、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25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                                         …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项;                                       外捐赠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   (十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奖惩事项;                                 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26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大会批准。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含授信额度)、    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含授信额度)、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范围如下:                  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范围如下:
     …                                      …
     (七)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七)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累计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生的交易金额累计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累    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累
     计在人民币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在人民币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交易金额累计在    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交易金额累计
     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在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净资产值5%以内的关联交易权限。          审计净资产值5%以内的关联交易权限;
                                             (八)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的,可以
                                             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27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总裁)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   公司设副经理(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
     事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受聘可兼任公司总经理(总裁)或者    公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28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29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0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议。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建议。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31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束之日起四(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会计年度前六(6)个月结束之日起两(2)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披露中期报告。
        年度前三(3)个月和前九(9)个月结束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之日起的一(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定进行编制。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32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1)年,可以续聘。   业务,聘期一(1)年,可以续聘。
 33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
        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                      纸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