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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瑞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04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版)》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激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的活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工。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                                           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

                                               本公司股份方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象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供的担保。                                   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担。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