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2019-04-26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如无特别说明均不含独立董事,
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下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章程》中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2名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
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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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第
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
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协调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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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并进行表决;
(四)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等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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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等议案、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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