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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临运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2019-04-26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2名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意见或者建议;
    (三)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或者
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等议案、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