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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运业:《资产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9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
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最大程度地发挥资产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
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资
产是进行生产经营、业务拓展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第三条 企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
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管理,资产权证管
理,资产处置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
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综合收益,确保
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运业集团本部、所属各分公司、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节 组织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
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
房屋、建筑物、 机器、机械、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
备、工具器具等。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 100 元以上(含 100 元)且使用
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物品用具。
如办公用品、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
的包装容器等。低值易耗品的日常使用、增减、清查等管理应参
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运业集团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
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一)运业集团行政部、企划部、财务部对运业集团固定资产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1、行政部、企划部主要职责如下:
    (1)监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购置,以及参与大
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等工作;
    (2)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事
项;
    (3)组织运业集团内部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4)审查、评价和组织论证固定资产购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及使用情况;
    (6)考核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7)对有关企业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2、 财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1) 拟定运业集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2)监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购置,以及参与大
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等工作;
    (3)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事
项;
    (4)审查、评价和组织论证固定资产购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及使用情况。
    (二)各企业负责对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运业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实施办法;
    2、建立、健全有关固定资产帐簿体系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对
本部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3、申报购建计划,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制定及招标、采购活
动,并负责验收;
    4、使用、保管及维护固定资产;负责落实固定资产使用责任
人及其管理职责;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明
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
离、制约和监督。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下列职务必须分离:
    (一)请购与请购审批;
    (二)询价、验收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执行;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与付款;
    (六)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七)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
    第十条 各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管理的专(兼)职部门或
专职人员(非财务人员),并明确其管理职责和权限。
    (一) 固定资产管理的专(兼)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明
确资产使用部门及责任人;负责按照资产分布状况和类别建立明
细台账,全面反映企业资产的状况,保证与资产使用部门的账账
相符。各企业生产用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由经营部门负责管理;
非生产用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由各企业办公室(行政部门)负责
管理。
    (二)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按企业统一编号建立本部门
实物资产的卡片粘贴及台账登记,保证本部门账实、账卡相符。
    (三) 财务部门负责建立本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保证与
管理部门的账账相符。
    (四)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运业集团《付款审批制度》及其他相
关规定开展固定资产购建活动。
    (五) 经办人应当根据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相关业务,对于
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的审批,经办人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
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一)请购。购建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向运业集
团或各企业提出申请,注明购建固定资产的用途、数量、金额、招标
方式等事项。
    (二)评审机构。运业集团企划部为生产用固定资产购建事
项评审的牵头部门,运业集团行政部为非生产用固定资产购建事
项评审的牵头部门,运业集团工程处为固定资产基建项目购建事
项评审的牵头部门。
    (三)固定资产的购建及更新改造。各企业的固定资产购建及更
新改造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上报运业集团审批并纳入年度资本
性投资预算后方能实施。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各企业购建固定资产,需进行可行性论证,经总经理审签后,
上报运业集团预算管理委员审批,具体程序为:
    所属企业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企业总经理
→运业集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列入年度投资预算→实施购建。
    对于购建总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设备以及新增、
更新改造项目及 50 万以上(含 50 万元)的基建项目,各企业在
实施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购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
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后报送运业集团审批。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及组织购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必须建
立和遵循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完工验收。固定资产购建、安装调试完成后,购建单
位要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
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继续支付款项,并
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的要求。设备验收,还
应当包括合格证、许可证、生产及经营设备单位资质证明等合法证书。
   第十五条 款项支付。固定资产购建款项结算按照运业集团《付
款审批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经济内容划分为以下五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
    (三)运输设备;
    (四)办公设备;
    (五)其他设备。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是否具备相对独立的使用功能进行分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成本计量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税
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按照富临运业集团《资产减
值准备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
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份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节 固定资产增加与减少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接受捐赠、
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应优先考虑从运业集团内部
购买或调拨,在确定运业集团内部无符合要求的资产后,再行决定外
购。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应当符合运业集团产业发展方
向和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确定的审
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购建。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减少是指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处
置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投资、盘亏、抵债转出、报废、报
损等。
    第二十四条 运业集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资产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
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离开原工作岗位,应在上级主管监督
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工作调动等手续。

                   第五节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
当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
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当做到及时、经常。对大
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并作好维护记录,确保
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当定期勘查、鉴定、
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
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
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
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如发生因
基建资料不全,造成无法办理竣工及权证等相关手续,将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运业集团内部闲置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借出
单位应当完善出租、出借手续,报运业集团财务部备案。收回出租、
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当认真勘验。
    第三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
或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效率。

                   第六节 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所有固定资产
统一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折旧率如下:
    序号        类别       折旧年限(年) 预计残值率(%)
      1     房屋建筑物         30-50           5
      2     机器设备           8-15            5
      3     运输设备           5-12            5
      4     办公设备及其他     5-12            5
    第三十二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
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一)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
产使用寿命;
    (二)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
净残值;
      (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四)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
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七节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
片:
      (一)运业集团财务部建立、汇总登记固定资产管理总账;
      (二)各企业财务部门建立、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数量金额明细
账;
      (三)各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布状况和类别建
立明细台账;
      (四)各企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数量明细台账或固
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类别设置二级明细账、按照具体
项目设置三级明细账,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
      (一)设立固定资产三级明细账时,资产名称要简明,反映资产
重要性能和属性的规格型号齐全,并注明预计使用时间和预计净残值,
对使用部门要进行动态登记。
      (二)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
一卡,并明确相关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由资产管理部门如实填写相
关凭单, 一式三份,经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
作为记账依据,分别记入有关账、卡。各种帐簿和凭单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须由拟使用单位在 OA 资产管
理系统提出申请,经调出单位确认后,完善相关手续作为内部往来结
算、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资产使用及管理人员发生离岗、离职、
内部岗位调整等变动,均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程序移交所使用或
管理的固定资产,经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
同签署资产移交清单,并按规定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财务部门变更固定资产账务及卡片记录。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定期
核对账务,并作好核对记录,保证账账、账卡相符。

                    第八节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组织
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各企业每年至少应当在年终决算时组织
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工作,平时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
局部清查,保证使用部门固定资产卡片(台账)、资产管理部门明细台
账和财务部门的资产明细账记录一致。
    第四十条 企业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
当及时查明原因。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估价入账;
对盘亏或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形成初
步处理意见,上报运业集团审批。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因部分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经济原因,
发生固定资产价值减损,企业应当在年末进行逐项清理,形成初步处
理意见,上报运业集团审批。

                   第三章 资产权证管理

                第一节 管理范围及组织分工

    第四十二条 资产权证包括:权属各企业的房屋产权证、土
地使用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它无形资产权属证明等。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资产权证(现有及新增的)原则上按照
资产权属关系由权属单位进行保存和管理(已交运业集团保存和
使用的权证须完善相关借用手续)。各企业机动车登记证书统一
由车辆使用单位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企业总经理为本企业资产权证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对本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负责,负责组织、指
导本企业的资产权证管理工作;财务部门为本企业资产权证(车
辆行驶证除外)的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以下管理职能:
    (一)负责拟定本企业资产权证管理办法(程序)并对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本企业资产权证的保管和领用登记手续的完善。
    (三)负责本企业资产权证的清理,督促资产权证相关事项
的办理。
   (四)配合、协助资金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相关资
产的融资及处置工作。

                   第二节 日常管理及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各企业资产权证管理部门应明确保管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保管人应逐笔造册登记,定期对所保管的权证
按册进行清点和核实,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七条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借出资产权证,必须由借用
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借用人部门负责人、权证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借出。
   第四十八条 各企业应加强已取得资产的权证办理工作,重
点做好有办证可能而未办理权证资产的后续办证工作,权证管理
部门及运业集团将对具体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四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一节 组织分工

   第四十九条 对运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处置,实行统一
领导、分级授权处置,由运业集团总经理负责,职能部门为运业
集团财务部资产税务处、行政部。
   第五十条 运业集团设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总会计师任副组
长的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并设立运业集团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
室(常设机构为运业集团财务部资产税务处),负责运业集团重
大资产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 运业集团所属各企业设立由总经理任组长,财
务处(科)、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人任副组长的资产处置领
导小组,负责本企业的资产处置事宜。
   第五十二条 被并购企业大宗或集中资产的处置,由运业集
团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并组成资产处置工作小组,
负责处置相关资产。

                     第二节 资产处置权限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报废、报损低值易耗品;
   (二)存货(属于非生产经营使用或销售,主要指呆滞存货、
边角余料、废旧物资、不再使用的配件备件等);
   (三)报废、报损以及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
   (四)房地产、土地使用权;
   (五)其他实物资产的处置。
   第五十四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资产处置金额(账面净值或处置价格,下同)
在 3 万元及以下的办公用品(不含公务用车辆),以及处置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下的生产类设备,由各所属企业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决
定处置。超出企业处置权限的,必须上报运业集团审批。
   (二)超出所属企业处置权限且资产处置金额在 15 万元以下
的资产处置事项,由运业集团总经理审批。
    (三)资产处置金额超过 15 万元,且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
由董事会审批的,由运业集团董事长终审。(若涉及关联交易,
则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四)超过运业集团董事长审批权限的,按运业集团公司章
程规定,报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 资产处置方式

    第五十五条 符合公开竞拍处置条件的,原则上均应当采取
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同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确保资产处置的完全市场化模式运作。
    第五十六条 处置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必须采取公开拍卖方
式处置,处置的过程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处置企业闲置可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固定资产,原则上一次性资产处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必须采
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处置;一次性资产处置金额在低于 5 万元的,
可采取议标的方式处置。
    第五十八条   参加竞标或议标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少于
3 家(人)。
    第五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所采用的以物抵债和以物易物等
处置资产的,可不采用公开竞标或议标方式,但所处置资产价值
必须与市场价值相吻合。
    第六十条 若不采用公开拍卖、公开竞价或议标方式的,由
所属企业提交处置方案,经运业集团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初审后,
报送运业集团董事长终审。

                  第四节 资产处置程序

   第六十一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低值易耗品、存货、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处置操作
流程:
   1、处置权限范围内的处置操作流程
    资产清理→确定处置资产范围→制定资产处置计划请示报
告(附资产处置申请表)→报本企业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批→实
施资产处置。
    2、处置权限范围外的处置操作流程
    资产清理→确定处置资产范围→制定资产处置计划请示报
告(附资产处置申请表)→报本企业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批→运
业集团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批(处置金额≤15 万元)→运业集团
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处置金额>15 万元)→实施资产处置。
    (二)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处置操作流程
    1、资产清理→确定处置资产范围→制定资产处置计划请示
报告(附闲置低效资产清理明细表)→运业集团资产处置领导小
组审批→运业集团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实施资产处置。
    2、实施资产处置流程:委托拍卖公司招商及评估公司对拟
处置资产进行评估→拟处置资产评估结果报运业集团董事长审
批→运业集团总经理制定保留价→实施公开拍卖。
    第六十二条 所有拟处置资产(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
筑物)需要特别明确下列事项:
   (一)权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瑕疵、争议;
   (二)土地使用权应当明确其性质、用途、基准地价及市场
参考价格等要素;
   (三)房屋出租情况,是否存在退还保证金及预收租金等问
题。
       第六十三条 在已批准资产处置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若遇资
产处置范围、处置金额、处置方式等发生实质性的重大变化,需
改变原方案的,应按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所述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节 资产拍卖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于公开拍卖的资产,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各资产权属单位根据资产使用状况,对不需用、无
法使用或收益率较低的资产报经运业集团审批同意后,纳入公开
拍卖的范围。
   (二)对于已批准同意纳入公开拍卖的资产,由运业集团资
产处置领导小组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拟拍卖资产进行评估。
   (三)经运业集团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确定拍卖公司后,并委
托拍卖公司对拟拍卖资产进行初步调查。
   (四)资产权属单位与拍卖公司就资产拍卖、营销方案及委
托拍卖协议中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拍卖方案
和委托拍卖协议按照运业集团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由资产
权属单位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协议》。
   (五)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后,资产权属单位及时为拍卖公司
提供拟拍卖资产所需的各种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拍卖公司做好
资产拍卖的营销、宣传等工作。
   (六)保留价格的批准:资产处置金额在 15 万元及以下的资
产拍卖事项,由运业集团总经理批准;资产处置金额在 15 万元
以上,且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的,由运业集团董
事长批准;超过运业集团董事长审批权限的,按运业集团公司章
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七)在拍卖会开始前的 10 分钟内,由委托人将密封后的保
留价格现场送达拍卖师。在此之前,接触保留价格的相关人员必
须做好保留价格的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密。
   (八)对于拍卖成交的资产,由资产权属单位与买受人及时
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收到成交价款后,由资产产权
或管理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资产的移交、过户(或产权办理)等
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经运业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原《资产管
理制度》(川富运集[2015]42 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6
年 8 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