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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临运业:富临运业:《内部审计制度》(2021年9月修订)2021-09-15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1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

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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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
置适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中专职审计人员应不
少于三人。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任免。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
识及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

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
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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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
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
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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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
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
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审计委员会的安排,拟订审计项目
计划,报经审计负责人批准;

       (二)确定项目主审及审计组人员,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
初步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实施计划,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需提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就地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送达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所需资料按时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
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及取证(如
函证、外调)等;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
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见稿并
送被审计单位核实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到内部审计部门,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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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表达;若超过时限而无反馈意见,将视同无异议处理。如确属审计
情况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应予以修改或重审;如纯属双方看法不一致,

可以各自保留意见并将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
       (六)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七)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报告,同时下发报告
给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需在接到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审计
委员会上报书面整改意见。

       (八)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在 6 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或审计回
访。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
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应当将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关联
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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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
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

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
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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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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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
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使用结余募集资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如适用),独立董事、监
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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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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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说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

见。公司保荐人(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
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

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
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
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
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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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
展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

质。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有功的其他人
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泄漏机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内

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
人员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第三十六条 依据审计结论,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内部审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按照相应的程序免除(解聘)其职务,
或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一)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拒
绝或阻碍检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


                                 11
加的;
    (四)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
产的;

    (五)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
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定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的;
    (六)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
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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