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 2)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资产抵押担保事 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玉敏 张建华 张晓东 201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