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提前赎回“同德转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同德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有 关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 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同德转 债”。 (本页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王 军 肖 勇 杨瑞平 2022 年 1 月 24 日 2